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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核查,应遵循哪些原则?

   

   湖南省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核查,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国家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八条规定,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以下原则对企业资 产损失进行核查:

    1.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资产损失由市(州)国税局或县(市、区)国税局进行 核查,核查方式由各市州国税局确定。

    2.总机构在省外的跨省(市、自治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由二级(二级以下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金额在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可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国税局进行核查。

    3.总机构在省内的跨省(市、自治区)经营和省内跨市(州〕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 产损失核査由省国税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州)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 损失核査由各市州国税局负责牵头组织。

    4.省国税局可视具体情况对市(州)、县(市、区)所属各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事项进行抽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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