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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有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有何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是 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该公告第三条规定,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 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