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 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 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 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 ―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 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 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 务这种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
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肌构间分 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曰 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 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曰 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 15曰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云)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 15曰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杈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 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的50% 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曰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 应纳所得税额的259^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 应纳所得税额的257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 退库。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丨-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 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 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 、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十0.35*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 构资产总额乂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 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等敢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人; 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孔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 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经菅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 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 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 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 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 例申报预缴税款。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的两种形式已经明确区别对待。
1.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 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 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
1.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 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 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专家提示】新税法以法人〈总机构〉为纳税人,分支机构按月或季就地预缴部分 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再需要收取管理费。
【填报技巧】上述支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 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中填列。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 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