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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政策解读

    税务总局于2009年正式下发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 文件,明确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 的漏洞。

    文件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 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 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目前,我国对个 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7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 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丨 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而个人股权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税务总局 下发了这份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个人股权转 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文件明确,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 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 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 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 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主动加 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 得税征管流程,建立完整的管理链条和内部控管机制;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 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 资产份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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