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的确认
关于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的确认。对于“从境外收到的股息、 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的处理,《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 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 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 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需特别注意的是,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以 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关注:
(1)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2)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 费用;
(3)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 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
(4)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
(5)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
此外,对于上述投资性所得确认时间的问题,《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应根据实施 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中关于收人确认时间的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 免年度。
其中,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 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 所得。
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 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 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 八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
在这里,需特别强调的是,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 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另外,对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