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九地会计欢迎来到长沙九地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官网!

九地服务热线:15084968889

九地-工商注册代办更专业
当前位置:首页 » 工商注册 »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税前手续费与佣金扣除政策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手续费及佣金。《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29 号)规定:

    第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 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 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 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 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 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第四,企业已计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第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以上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联系九地会计

服务热线:15084968889

QQ:542736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