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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的涉税处理

    培训费用的涉税处理

    某市税务稽查人员对一家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时,对公司从“管理费用” 中支付的企业高管人员的境外培训费用,作了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税务机关的理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 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司本身已按 照规定的比例提取了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时巳经将所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计入企业的 管理费用,并依法进行了税前扣除。那么,企业在支付职工培训费用时,应当直接从所 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而不应当在实际发生培训费用时,再计入“管理费用”予 以税前扣除。

    但企业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 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十款的 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 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也就是说,对公司支 付的高管人员的境外培训费用应当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进一步分析,职工教育经费是用于企业员工的培训费用,具有专款专用性质,虽然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允许计提并使用的税前扣除限额,但到底哪 些费用应当从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 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 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 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同时,该文件第三条第十款明确,对于企业高层管 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分为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 非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不 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对非日常的职工教 育培训经费则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管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 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虽然也属职工教育培训费用的范畴,但属非日常的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付的范围,所以,应当允许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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