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确认的实现条件
企业财务人员通常容易被会计与税务差异,尤其是收入确认所困扰。在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号)均对收入的确认方式、确认时间作了相应规范。针对每年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小编在此处主要对一般类型的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方式进行简要解析。
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这是因为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 风险,具有强制性。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进行确认时再作相反的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