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知识:个人所得税之工资、薪金所得

财税知识:个人所得税之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增列了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即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 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附加减除费用还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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