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方式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方式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其余额将作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人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号)的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I 险业税目,税率为5保。在纳税义务的确认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I 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 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 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 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 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 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未担保余值增加的, 不作调整。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 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人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 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 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 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 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或有租金应当在 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 〈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 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 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 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 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 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 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淨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金额,应当 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