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有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 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 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问:湖南省国税局规定哪些企业应慎重实行核定征收?
答:《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告》〈湖南省国 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下列企业应当慎重实行核定征收:(1)注册资本在 500万元以上的企业;(2)上年度应税收人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3)当年新办的企业; (4)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上年度应税收人超过1000万元均含本数。
以上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