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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4个 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4.项目填写齐全。

    5.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6.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另外,税法还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起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专用 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 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对于目前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 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 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 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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