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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的范围及其具体内容
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的范围及其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备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