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可以转为其他执行吗
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是否一定要转 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 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上述规定,凡目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 的,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从2013年1月1日起,都应选择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或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 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 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 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