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代办之有关小企业项目是否税前扣除
长沙工商代办之有关小企业项目是否税前扣除
10.问:小企业为全体员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 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15.问: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有比例限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 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 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问:小企业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该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1〉实行医疗统筹的单位,职工已经参加了社会医疗保 险,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机构报销或自行承担,不应 在单位报销。〔2〉未实行医疗统筹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在企 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 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1.问:小企业拨缴工会经费取得的哪些凭据,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人专用收据》,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 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 在税前扣除。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