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减、免所得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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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减、免所得额项目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7尺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慨、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本条没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人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该条优惠政策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其重大变化在于对优惠起始点的改变和免征和减半征收期限的变化。优惠的起始点从过去的“从获利年度开始”改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人所属纳税年度起”,这样规定,可以减少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的动机。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4.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允许转让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 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5.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6.民族自制地方减免税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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