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 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很多发达国家,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 其主要任务是为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提供经济基础。同时税收也起到了调节社会财 富分配的作用,防止社会财富的占有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导致社会不安和动荡。
在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里,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新加 坡、日本等,所得税属于最主要的部分。世界各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综合课税制,以美国为代表;二是分类综合税制,如日本、瑞典等国;三是分类课税 制,目前我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就属于这种类型。
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政务院 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 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 直没有开征。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对内搞洁、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相继制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三个税收法规在调节个人收人水平、增 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存在税收政策不统一、税负不合理的现象。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第一次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五次修正。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配合2008年执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三次变化: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 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800元,减除费用的目 的是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 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髙到每月1600元。2007年12月29曰 主席令85号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人 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