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代办: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长沙工商代办: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 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税收优惠’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 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另外,未及时加计扣除不属于计算错误情况,也不 能申请退税或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 255号)规定,列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人、定期减 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人、税额抵免和其他 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 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 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按照此项规定,加计扣除就属于列入企 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税函〔2009〕255号同时规定,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 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人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 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 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 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 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可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安 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 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 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 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的企业发育 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获 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 业投资业务的企业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髙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70在 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