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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代办之一般反避税方法

    长沙工商代办之一般反避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 减少其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上述规定即所谓的一般反避税条款。规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体现公平税负的原 则,因为再严密的税法体系都可能存在漏洞,这就给一些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策划的 空间,之中有些安排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其唯一的或主要的目的是获得税收利益 而并非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对这类安排如不进行打击,势必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不公 平。另外,制定这一标准也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目前我国避税现象比较普 遍,纳税人避税的手段也多种多样,这一标准可以弥补特别反避税条款的不足,打击和 遏制违背立法意图的避税行为,有利于增强税法的威慑作用。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标准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解释为“是指以减少、免除或 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这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获得税收利益只是构成避税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有些安排虽然存在税收利 益,但是它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即不违背立法意图,这就不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 十七条所要规制的对象。

    (2)应当承认,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否为获取税收利益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应当按 照具体的事实和情况来分析考察,即不能主观臆断,也不能根据纳税人的陈述,或者采 用若干指标来判断。因此,在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时,对安排目的的判断要建立在所 有相关事实和情境进行客观考量和合理推断的基础上。

    (3)税收利益要通过与正常情况下或名义上应付的税额进行比较才能确定,但有 些情况下确定税收利益可能比较复杂,甚至找不到明显的税收利益,因此,需要对税收 利益进行广泛的定义’例如增加税收返还或者退税等也应该包括在内。

    2.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标准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不具有 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标准为:

    (1)必须存在一个事先安排,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的行动或交易。

    (2)安排的目的是从中获得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的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达 到少缴税的目的。

    (3)经过安排获得税收利益,通过与正常情况下应纳税额加以比较,企业确实已经 从安排中获取了税收利益。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可推定为构成了避税事实。

    3.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的期限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 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 调整。

    4.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规定

    为了弥补我国税法对追究避税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空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 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 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 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加收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纳税调整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大量的证据在纳税人手里,为了鼓励企业按 照规定提供证据,积极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调整的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122条作了鼓励性的规定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 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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