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代办:企业合并业务一般性税务处理
长沙工商代办:企业合并业务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59号)规定的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 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 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重 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合并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以上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