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知识:企业合并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
工商税务知识:企业合并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 让所取得的股权。
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 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 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 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x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 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6)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 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