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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代办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收益分析

    长沙工商代办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收益分析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从流转税方面来看,各税种减免税的特定项目都有一定的筹划空间。在流转 税中,一些特定产品是免税的,或者适用税率较低,这类产品在税收核算上有一些特殊 要求,而企业往往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满足这些核算要求而丧失了税收上的一些利益。 如果将这些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也许会获得流转税免税或税负降 低的好处。

    2009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 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当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既定标准时,可以通过企业 分立造就增值税低税率的适用条件。

    2009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 定免税、减税项目。

    相应的用于这些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同时,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 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如果能够对增值税应税项目于非应税项目的实际税负进行准确测算,然后通过企 业分立将相应业务分别由不同的公司缴纳,从而造就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条件,获得税 收筹划效益。

    此外,通过企业分立规避混合销售和兼营活动中的高税率;通过分立合理利用纳 税环节进行纳税管理;通过企业分立为享受税收优惠创造条件等等,都是常用的税收 筹划手段。

    2.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虽然目前我国的所得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而不是累 进税率,企业分立对降低整体税负的作用不大。但是,为了照顾利润水平比较低的小 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25%的基本税率外,又规定了 20%照 顾性税率和15%的优惠税率。这种差别税率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通过 分立可以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通 过企业分立合理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从而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但应当注 意的是,这种税收筹划方法必须充分考虑成本和收益。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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