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 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 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 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 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 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上述案例是以“股本分割”式分立来处理的,由于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无论是按原 持股比例取得全部新设企业的股份,或部分股东取得一个分立企业的股份,另外的股 东取得别的分立企业的股份。由于“旧股”注销,所有股东取得的“新股”的成本都应 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在“让产分股式分立”情况下,由于所有股东都不放弃“旧股”,可以直接将“新 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 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 配到“新股”上。
新股的总计税成本=被分立企业股东持有旧股的总计税成本x被分立企业分离 出去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让产赎股式分立”情况下,由于部分股东放弃“旧股”,所以这部分股东取得的 “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持有“旧股”的股东成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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