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代办: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
长沙工商代办: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
1.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 定: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 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 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 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 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 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表》执行。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