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地区性优惠政策到底有多大?

民族自治地方地区性优惠政策到底有多大?
(1)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到底是 多少?如果中央与地方是4: 6比例分成,就可以享受(1 -0.4) x25% =15%的优惠 税率。
(2)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要不要报总局批准?新《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
原来要总局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 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补充规定,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人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如果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话,就没有什么意思了,因为是很难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就比较好批,他 们求商若渴啊,你要是工厂办到他那里,什么都好谈。关键是要不要报总局批准?从 第九十四条看不到有报总局批准的意思,而且国税发[2002]47号讲的减免税款是指 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问题,不是说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因此,可以乐观的认 为:不需要报总局批准。也有的认为,如果不要报总局批准,民族自治地区立即成为税 收的经济特区。
如果民族自治地区成为税收的经济特区,那么,税收筹划将再一次变的简单:到民 族自治地区办企业去。你可能会说,我可不愿意去民族自治地区上班,太远了,旅游还 差不多。你别急,我们看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 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在少数民族地区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并不在少数民族地区,仍然要在少数民族 地区纳税,也就是说,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区内注册、区外经营”。如果你是管理机 构的工作人员,你可以不用去少数民族地区上班。不过,总局可能会出台所得税就地 预缴的政策,如果有就地预缴的政策,你就要到少数民族地区办工厂了。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注册(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