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飞机场内飞行区范围的其他建设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 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 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 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 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 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 征收耕地占用税。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