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土地增值税基本规范, 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概括起来主要以下三点:
第一,开征土地增值税,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 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客观需要。1993年前后,我国房地产开发过热,一度炒买炒卖房地 产的投机行为盛行,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过大,土地资源浪费严 重,国家为了兴利抑弊,需要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确保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1993年 前后出现的房地产投资过热,主要是一些投资者钻空子,炒买炒卖牟取暴利。房地产 投机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土地的增值收益,包括自然增值和投资增值。随着经济的发展 和土地资源的相对短缺,土地的自然增值会越来越大,土地资源属于国家,国家为整治 土地和开发土地投入了大量资金,应当对土地的增值取得较多份额。开征土地增值 税,通过对转让房地产中过髙的收益进行调节,一方面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同时也保护 了正当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使投机者不能再获取暴利,土地增值税是对转 让房地产的增值收益征税,在房地产转让环节计征,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 增值的不征。重点调节房地产转让环节的过髙收益,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现象,客 观上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第三,开征土地增值税,是为了规范国家参与国有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 国家财政收入。1994年1月1日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这些税对转让房地产收益可以起到一般调节作用, 但对土地增值所获得的过髙收入起不到特殊调节作用。在土地增值税未开征前,有些 地区已通过征收土地增值费的办法,对土地增值过高收益进行调控,既增加了财政收 入,也抑制了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但各地办法不统一,收取标准差别也比较 大,开征土地增值税可以统一和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