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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规 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 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 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 定,实行核定征收。

    上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第(一)项规定 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第(三)项规定是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 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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