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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

   纳税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

   纳税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货币收入。货币收入是指纳税入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对取得的外币收入,应按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入民币计算应税收入。

    (2)实物收入。实物收入是指纳税入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实物收入的价值不太容易确定,一般要对这些实物形态的财产按公允价值进行估价确认。

    (3)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纳税入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 这种类型的收入比较少见,其价值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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