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税收和会计处理是否有差异
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如何处理?税收处理和会计处理是否有差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人金额。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人金 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处理原则,与税收处理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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