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税项目所得能否弥补免征所得额项目的亏损

问:企业应税项目所得能否弥补免征所得额项目的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士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马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国税函〔2010〕148号第五条规定,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应税项目所得不能弥补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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