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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及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及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 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 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

    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 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 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 额,向纳税人征收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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