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知识:回迁房没取得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公司补偿给开发项目拆迁户的回迁房,没有取得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 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 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 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 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补偿给开发项目拆迁户的回迁房,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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