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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该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项目主要界定如下: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行政性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七)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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