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空头支票的规定
空头支票这个词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一般是形容说话不算或是说大话的人。实际工作中,空头支票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要注意的是,出票人的账户由于被冻结等原因致使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或者由于货币种类不同等原因导致账户可用余额不能支付支票金额的,都被视为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空头支票出现有很多种原因,比如主观故意,指故意签发骗取财物(占压交易对手的资金);信用意识淡薄,包括实际交易发生纠纷时,故意抽走账户内的存款,致使支票无法兑现。或流动资金比较紧张,对自己资金的流动情况不能完全控制。甚至是将自己的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对自己的领用支票和账户放弃管理。还有的是不熟悉制度,例如有几个支票存款账户,分别有不同的银行预留印鉴,不同账户的支票或印鉴混用。签发支票后没有同时了解支票存款账户的余额变动情况。误认为可以用公章代替财务专用章,或者以出票人的签名代替印鉴而出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