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知识:关于与取得境内、外所得有关的共同支出的确认
工商税务知识:关于与取得境内、外所得有关的共同支出的确认
关于与取得境内、外所得有关的共同支出的确认。《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 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 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其中,“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 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等支出。
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 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 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1.资产比例;
2.收入比例;
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