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饶让抵免 ,它的应纳税额应如何确认
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认
税收饶让,亦称“饶让抵免”或“虚拟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 国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税收饶让是在对国际重复征税采用抵免法给予免除的条件下产生的,但它所免除的不 是国际重复征税,而是并未向非居住国缴纳过的税收,它实际上是对跨国纳税人的一 种税收优惠。
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认’《通知》第七条规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 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 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 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 理税收抵免。
在此,需注意的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我国 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
《操作指南》对税收饶让抵免的确认分情况进行了说明:
1 ^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 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2^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 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 际税收优惠额。
另外,需特别说明的是,境外所得采用《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 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 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 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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