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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注册:契税的一般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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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工商注册:契税的一般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 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 税[2000] 130号)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 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 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 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 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 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购买普通住房的 契税优惠政策。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不可 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 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 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 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 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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