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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及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 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 件的企业:
    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A数不超过80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J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 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 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 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 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 [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 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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