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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知识: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税收优惠

    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 地产)作价人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鼓励投资、联营发挥企业现有资源的作用,减少下岗人员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 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投资联营,在投资联营过程中因为资产评估而发生的增值额,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接受投资联营企业再转让这些房地产时,应当就“增值额”征收 土地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接受投资联营企业再转让房地产时,如何计算扣除金额的问 题?笔者认为,投资方在投资过程中,对于投资资产评估价与会计账面价的差额已经 计人当期损益,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接受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评估价入账,计算资产的成 本。但是,由于房地产的增值额免征了土地增值税,没有完成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所以,接受投资联营企业再转让房地产时只能按照房地产在投资方的账面原值作为扣 除基数,不得按评估价作为扣除基数。

    为了控制房地产行业投资的过快增长,对于以房地产作价人股投资到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财税[2006] 21号文件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 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 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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