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
国税函[2004]938号文件规定:
(1)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 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 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 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 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 期限申报缴纳。
(3)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 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