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1)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2)对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在这里需要首先研究什么是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核算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 制度》规定,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选择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房地产开发 企业一般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即以 每栋独立的房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对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开竣工时间相 近,并由同一施工队伍施工的群体开发项目,也可合并作为一个成本对象。如果,房地 产企业以每栋独立的房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的话,结合国税发[2006 ] 187号文件的规 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如果,房地 产企业以开发小区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同样也适用该文件的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 因为,只要能把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就可以执行《土地增 值税条例》对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增值率不大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