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巳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 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 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填报技巧】上述转让收益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填列。
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人”: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12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金额。
第15列“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