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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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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吗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 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 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 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 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二,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当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税务机关可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的一般方法有:

    第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存款;第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 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 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 扣押、査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 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_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措施。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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