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所得税的处理的特别注意事项
预提所得税的处理要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一)预提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外国企业取得应税收人,以外国企业为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支付人为代扣代 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应于5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 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人所支付的款额,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 的金额,以及用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折价支付的金额。
在支付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向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财会部门返还一定的代征手续费、按每笔代扣代缴税款的3%c掌握,但每笔手续费一般不超过100元。
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定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 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人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 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 业预提所得税;凡企业不是将上述支付款项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人企业相应 的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规定分期摊人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 人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项资产投人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 次月扣缴预提所得税;如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已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 用,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代 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二)预提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国企业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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