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以“产业政策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的所得税优 惠机制,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整合了现行说收优惠政策,明确了税 收优惠的过渡期安排。
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2007后3月16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不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实施过渡优 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大致如下: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设在沿 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 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对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第六项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 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是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 2020年)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 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