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人和扣 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 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 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 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 内,以及国务院巳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 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 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尚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 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 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 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 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