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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知除情形

   长沙工商代办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知除:

    ①成本分摊协议不具有商业目的;,

    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③企业分摊的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

    ④企业未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⑤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劳务类成本分摊协议;

    ⑥经营期限少于20年的企业。

   以上信息由长沙工商代办(九地会计)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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