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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知除:
①成本分摊协议不具有商业目的;,
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③企业分摊的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
④企业未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⑤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劳务类成本分摊协议;
⑥经营期限少于20年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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