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方法之三: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就是在各中间产品的成本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内部利润作为内部转让价格的方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加成率的选择和确定加成的基础。
1.加成率选择的原则。成本加成应使各分部部门所获得的内部利润真正地反映它们的贡献水平。
2.常用利润率。目前在价格制订和利润考核最常用的有二种利润率,即成本利润率和资金利润率。这二种利润率各有其优缺点:
一是成本利润率反映了已耗用资金与利润的关系,计算也比较简便;但运用时,转移价值对利润的影响过大,容易造成耗料多、配件多的产品利润率髙,处于加工后阶段 的分部利润高的现象,这样既会使利润分配不合理,又不利于促进节约物料的消耗。
二是资金利润率反映了资金占用与利润的联系;但是用此率则不能直接促进节约资金和加速资金周转,而且确定各产品的资金占用额比较困难。
3.加成的基础。原理:各分部、分厂按中间产品的加工成本,即按本分部、分厂内发生的料、工和费用加成,而把上一分部、分厂转来的成本从加成基础上剔除掉,避免重复计算。
注意:实务中计算产品外部销售价格时,加成的基础是该产品的全部成本。在制订内部转让价格时,若加成的基础仍选用中间产品的全部成本,则买方分部就会在计 算内部利润中占便宜,卖方分部就会吃亏。
根据安永转移定价调查,19%年至1998年,跨国公司使用最多的转移定价方法频率排名依次是:CPM, CUP, RPM。这些方法各有利弊,例如可比非控制法不需计算,方法简便,但是要找到符合条件的可比交易却较困难。而成本加成法可根据企业内部 资料加以制定,但会缺乏可比性,所提供的证据难以让税务部门信服,容易引发转移定价额外的审计。
成本加成的计算公式:
所得额=(成本+费用)x (1 -成本利润率)x成本利润率税务机关在日常实际工作中,只对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也称正常交易原则)的 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因此,只要你公司采用“成本加成法”或其他方法来确定正常业务利润后形成的关联交易价格,不违背独立核算原则并有充分的 依据支持即可。
“成本加成法”中的成本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 以及独立核算原则所应计算及定价的成本项目。
4.运用成本加成法应注意的问题。成本加成法计算较为简便,以包括直接人工、 间接费用和销售管理费用的全部成本作为加成基数,按行业平均加成率计算转移 价格。
在运用成本加成定价方法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1)制定原则和关联公司利润定位。转移价格通常有市场价和成本加成定价两种方式。在缺乏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市场参照价格时,成本加成法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在明确了利润加成的比率后,由于费用的节省所产生的盈余全部归属于ABC(中国)公司。
(2)充分完整的间接费用。由于是成本加成,成本费用的充分合理直接影响到价 格的高低。在成本费用的核算上,双方必须坦诚,同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费用。 这样,制定价格基础就能做到合理完整。
(3)准确合理的工时记录。由于产品的标准工时是核算转移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产品的标准工时必须经过双方工程工艺人员的反复确认。同时,生产部须建立一 套完整的产品工时记录,以便核对和产品工时的更新。
5.运用成本加成法的适用条件。采用成本加成方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必须隶属于同一上级单位。由于隶属于同一上级单位,双方在绩效考核上不会过于计较这样,只要定价有一定的参照依据且能符合双方的税务相关法规, 转移价格就能够合理地制定下来。
(2)相关行业的公开财务信息可供参照。作为制造业,为了使定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是必须符合税务的有关规定,在同等产品不具有市场可比性的情况下,可参 照类似相关行业的利润指标而加以确定转移定价的利润加成率。因此,此相关行业是 否具有公开可信的财务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3)产品成本界定清晰。在制定转移价格时,会面对各种问题。产品成本作为定价最重要的基础,其真实和准确性是定价成功与否的关键。一方面,产品成本的核算工作必须条理清晰;另一方面,产品本身也必须具有容易合理确定起成本的特性。这样,在面对任何疑问时,该转移成本的核算方式容易说服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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