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是否有区别
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是否有区别?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基本一致。由于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供劳务收人不包括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从事“金融保险摹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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